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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方签批《公约》情况及有关声明
《公约》签批情况及有关声明
缔约国:中国、尼加拉瓜、委内瑞拉、刚果(布)、基里巴斯、巴基斯坦、肯尼亚、多米尼克、中非、缅甸、柬埔寨、白俄罗斯
签署国:阿尔及利亚、安哥拉、白俄罗斯、贝宁、柬埔寨、喀麦隆、中非、中国、刚果(布)、古巴、吉布提、多米尼克、赤道几内亚、埃塞俄比亚、加蓬、加纳、几内亚比绍、印度尼西亚、牙买加、肯尼亚、基里巴斯、老挝、毛里塔尼亚、摩洛哥、缅甸、瑙鲁、尼加拉瓜、尼日利亚、巴基斯坦、巴布亚新几内亚、塞尔维亚、所罗门群岛、苏丹、东帝汶、多哥、乌干达、瓦努阿图、委内瑞拉、津巴布韦
有关缔约国声明:
中国
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,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世界贸易组织项下争端,将不提交国际调解院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,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,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委内瑞拉
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核心利益相关的争议,如独立、领土主权、海洋划界、海洋利益或其他与共和国领土及自由行使主权相关的问题,均不适用于国际调解院提供的调解服务。(中文翻译仅供参考,原文:西班牙语)
缅甸
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,缅甸联邦共和国声明,公约项下调解服务不适用于其认为不适合该程序的事项,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间领土主权、海洋划界、海洋权益相关问题,或其他需要政府间谈判和同意的事项。
缅甸联邦共和国声明,本公约的适用应符合其国内法律法规。(中文翻译仅供参考,原文:英语)
签署、认可《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》国家
阿尔及利亚、白俄罗斯、柬埔寨、喀麦隆、中国、科特迪瓦、吉布提、赤道几内亚、埃塞俄比亚、加蓬、印度尼西亚、老挝、马达加斯加、巴基斯坦、塞尔维亚、斯里兰卡、苏丹、泰国和津巴布韦。
总部协定
即将推出
国际调解院将根据《公约》第十章“特权与豁免”条款适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签东道国协定。
